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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讲坛 | 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思考

by:宋扩新2017-03-14

我国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同时又设立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制度。应该说从制度上考虑到了制止恶意抢注的救济途径。但是实践中,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成功率不足一半,还是有很多商标被恶意抢注成功。如何解决这种困境,笔者提供以下不太成熟的建议。 

一、可以适当降低异议、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目前,在异议、无效宣告阶段的举证责任分配沿袭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制度,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负担着全部的举证责任,稍有证据瑕疵,商标主管机关则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异议或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但是近年来抢注商标行为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不再是以往的明目张胆而是更加的间接隐晦。在此情形下,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举证更加困难,属于变相加重了举证责任

其实,在被异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明显存在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案件中,若异议人或无效宣告申请人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该商标或标识已经存在(即使是少量使用)审查机关可以采纳,甚至作为裁定的重要依据,以更好的落实商标保护制度。

二、可考虑建立商标申请人诚信制度

实践中,确有以抢注商标而后转让获得高额报酬的商标掮客。其存在必然滋生抢注商标的社会风气,破坏正常的商标秩序。作为主管机关对曾抢注他人的商标的申请人建立诚信档案系统名单,当名单内的成员再次发生抢注他人商标而被提起程序的,主管机关可将过往生效裁定作为重要参考,此举措也会让每一个申请人对自己申请行为格外珍惜。

三、商标申请之初,区分申请人意图

在美国以及加拿大注册商标,官方会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根据商标已经使用或意向使用计算出不同的收费。区分商标是否已经使用至少有多重意义:第一,声明商标已经使用的,需要递交商标已经使用证据,迫使抢注商标的申请人投入更高的成本;第二,区分申请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可以固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即使该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只有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较容易推翻;第三,申请人选择意向使用(未使用)方式申报商标时,意味着更高的商标申请费用。所以区分在商标申请之初区分申请商标使用能够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四、建立媒体公示制度

自2016年12月起,商标评审委员会每月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公开部分商标评审决定和裁定,并承诺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增加公开文书数量,最终实现全部评审文书即时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案件审理更加公开与公平。同时,建立公示制度,也可以震慑抢注之风。

我国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已经持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可以净化商标环境,让我国的商标申请环境除了有“量”,更具有“质”。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宋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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