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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要闻 | 状告游戏公司,《西游记》作曲家许镜清维权获赔17万

by:宁海商标2017-04-24

全文共2044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导语:网罗行业资讯,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本周知产界都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大事件。


《西游记》作曲家许镜清维权获赔17万元

2016年,86版电视剧《西游记》片头曲作者许镜清将某家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许镜清以该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剧中乐曲《西游记序曲》(《云宫迅音》)、《猪八戒背媳妇》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160万元,近日,有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作曲家获赔17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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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网友对这件官司的说法不一,有的网友认为赔付过少,对不起老艺术家的经典作品,但是也有人说作曲家这起诉是穷疯了,可见部分网友的版权意识还是很弱的。湖南卫视《歌手》节目中的部分歌手在翻唱他人作品时未获授权,引起作词作曲、原唱的斥责的事件其实就应该让大家对版权保护意识有一定的提升了,这种意识全民都当有,更别说本身就是智慧财产创作者了,应当更加感同身受。


小头爸爸商标被异议,终不予注册

近日,关于第12687336号“小头爸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在网上公布,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申请的“小头爸爸及图”商标被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后,央视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最终也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最终该商标被商评委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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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名下现在有近3000件商标,大多都为动画片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其中《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有关的就有200余件。央视自己肯定也想不到因为最初期版权归属的不清晰引得后面官司不断,注册商标也受阻,甚至可能导致已经注册的商标也被无效宣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民事诉讼与行政途径可以同时进行,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二者也可以交叉收益,例如在这个评审决定中,就引用了之前的民事判决,证明了自身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


《中国好声音》商标纠纷案在京审理

4月17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中国好声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Talpa Content B.V.(塔尔帕公司)称被告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中,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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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网上有消息称该诉讼发起于2016年3月,实际上在这期间,塔尔帕公司和浙江卫视节目制作方灿星公司还在就续约问题进行谈判,这种行为被他们成为“明告暗谈”,为的是达到最终抬价续约的目的。实际上,诉讼或者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干预程序也会被部分市场主体当作与对手博弈的一个手段。近日,“中国好声音”诉前禁令案还入选了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可以预见,这个纠纷最终解决后会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公共领域艺术品注册商标,欧洲法院或接受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法院称,公共领域艺术品的商标没有违反公共政策或者道德准则。该案件源于奥斯陆的许多艺术品的版权保护期届满。管理其中一些艺术品版权的奥斯陆市政当局试图将挪威雕刻家古斯塔夫.维格兰(Gustav Vigeland)的艺术作品注册为商标。EFTA法院称,这里的标志本身是不会冒犯具有一般敏感度和容忍度的合理消费者,但是如果被授权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艺术家的价值观相抵触,商标注册则被认为是盗用或者亵渎艺术家的作品。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只有注册的标识违反公共政策时才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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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在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践中,也有将公共领域的艺术品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试想毕加索名画的一部分作为服装商标,蒙娜丽莎作为餐厅商标,徐悲鸿的骏马图用在笔墨纸砚上作为商标,断臂的维纳斯作为化妆品商标等。这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艺术品如果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一般是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的。但是和EFTA法院表述的一样,此类申请不能有“亵渎”作品的情况,如将名画注册在计生用品上可能会侵犯作品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没有期限限制的著作权。


“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炉

419日,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曹操专车“商标指向的是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而非单独提供的软件商品的来源。所以“曹操专车”并不是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的来源。关于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法院认为原告的“说曹操”与被告的“曹操专车”并 不构成近似。综合其实际使用,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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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本案中,法院明确表示通过软件(APP)提供租车服务的企业,其APP名称也即其商标指向的并不是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产品,而是其提供的租车服务,原告主张其第9类的商标权在商品、服务的类似上就已经没有了基础。当然商品、服务的相同类似和商标的相同近似的判断都是为了认定两个商标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在本案中,法院综合得出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认定,因此判定了不构成侵权。

编辑: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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