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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商标助力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宁海商标2024-05-16

近日,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委托我所代理的第71668203号、第71668219号“易家的捷捷鸭”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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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隶属中国石化,始建于1953年,主要从事成品油、天然气、非油品三大主营业务。作为江苏省成品油主渠道供应商,江苏石油认真履行国有企业三大责任,全力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努力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持续不断的、优良的能源供应和便利店商品服务,树立了中国石化“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国有大型企业的良好形象,被评为全省能源先进单位。

2023年5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第71668203号、第71668219号“易家的捷捷鸭”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标志所包含的“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而,驳回在第29类“肉,肉罐头,速冻方便菜肴,蛋,咸鸭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以及第30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情分析


对此,我所认为:

一方面,申请人拥有集加油站、便利店、加气站、加油卡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的综合服务网络,其中,申请人为了便利店商品服务的发展经营,会将便利店与加油站紧密联系,便利店的消费者多为会开车的青年人,因此,申请人将方便易保存的保鲜卤味产品纳入新产品规划中。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品牌,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上,符合申请人在主营的便利店商品服务中年轻化的产品定位。申请商标作为统一整体识别性远高于商标中的“鸭”字,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明显与作为商品原料的鸭具有根本性的差异,申请商标即便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并不会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72346354号“易帮主萌萌鸭”商标、第72338000号“易家鸭”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初步审定;在先亦有“你好鸭”、“想你鸭”等与申请商标同样在尾字使用“鸭”字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72334106号“易帮主萌萌鸭”商标已核准注册;在先亦有“小胡鸭”、“你好鸭”、“宁好鸭”等与申请商标同样在尾字使用“鸭”字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恳请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审查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家的捷捷鸭”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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